小不点搜索 登录

[免费](国税函【2008】第251号)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

[页数] 2
[质量评分] 4
[预览]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[2008]251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: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,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,经研究,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,如上年度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,在本年度填写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纳税申报表(A类)》(国税函[2008]44号文件附件1)时,第4行“利润总额”与5%的乘积,暂填
[免费](国税函【2008】第251号)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
以上内容由小不点搜索引擎从网站wenku.baidu.com自动化索引镜像而来,不代表网站的即时内容,也无法确保其有效性;仅限个人学习使用,禁止商用。如有任何异议,请使用举报删除
文档下载访问链接
以下链接为文档下载“[免费](国税函【2008】第251号)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”在线访问地址,点击链接就可以访问查看啦